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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了保费,发生意外却不赔?西峡法院以案释法提醒注意保险“空白期” ...

2026-3-26 20:47| 发布者: 星辰火焰| 查看: 4403| 评论: 0|原作者: 王冬 王晶雅|来自: 西峡法院

摘要: 近日,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,法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细说法理、明辨是非,破解保险合同“空白期”争议,依法维护了投保人亲属的合法权益,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温度,也为规范保险行 ...

近日,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结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,法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细说法理、明辨是非,破解保险合同“空白期”争议,依法维护了投保人亲属的合法权益,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温度,也为规范保险行业格式条款适用、防范投保风险敲响了警钟。

【案情简介】

案情还要从2025年5月说起。投保人张某于5月4日在线上为儿子张某甲投保了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,约定保险金额为15万元,并当天成功缴纳保费。然而天有不测风云,5月6日,张某甲突遭交通事故不幸身亡。张某甲的亲属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,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15万元保险金,以缓解家庭因亲人离世带来的经济压力。然而,保险公司却以“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25年5月7日0时起,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内”为由,拒绝了原告的理赔请求。双方协商无果后,张某甲的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西峡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赔付义务。

【案件审理】
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高度重视,仔细梳理案件事实,重点围绕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、保险责任起始争议、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等核心要点展开审理。庭审中,法官重点核查了投保流程、缴费记录、保单条款等相关证据,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:保险合同已在缴费成功时成立生效,保险公司单方设定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是否有效?

法官审理认为,涉案保险合同系线上格式合同,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自5月7日0时起,该起始时间系保险公司单方设定,既未与投保人张某协商,也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任何提示和明确说明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四条、第三十条规定,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,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;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

同时,从合理期待原则来看,普通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,通常会理解为缴费成功后,保险责任最迟应于次日起算,这也是投保人投保的核心目的——获得及时的风险保障。而本案中,从5月4日缴费成功到5月7日保险责任起始,长达两日的“空白期”,明显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和投保初衷,也不符合公平原则。

【依法判决】

综合全案事实和法律规定,法院最终作出判决:事故虽发生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之前,但该时点与保费支付时点之间存在不合理割裂,且该割裂系保险人单方造成,未获得对方同意,有失公允。故判令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50000元。判决下发后,保险公司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,经二审审理,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,维持了原判决。

法官提醒,广大群众在投保各类保险时,务必仔细核对保险合同全部条款,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起始时间、理赔范围、免责情形等关键内容,若发现条款存在不合理、不公平之处,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,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,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避免因疏忽大意陷入投保“陷阱”。同时,提醒各保险公司在拟定格式保险合同时,应当严格遵循公平原则,充分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,不得单方设定不合理的保险“空白期”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、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,共同维护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守护群众的“安全感”与“获得感”。(李可 王冬 王晶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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