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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内乡法院:芝麻小事酿刑案 缓刑判决显宽严

2025-12-25 22:31| 发布者: 星辰火焰| 查看: 4928| 评论: 0|原作者: 聂传青 师红柯|来自: 内乡法院

摘要: 只因抢夺小孩座位引发的微小争执,便挥拳相向致人轻伤,最终难逃刑事追责。近日,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,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座位之争动拳脚致人轻伤涉刑责2025年 ...

只因抢夺小孩座位引发的微小争执,便挥拳相向致人轻伤,最终难逃刑事追责。近日,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,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
座位之争动拳脚 致人轻伤涉刑责

2025年7月5日晚,被告人李某带着孩子在内乡县城关镇某商铺外观看节目时,因小孩座位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。争执过程中,情绪失控的李某挥拳击打王某嘴部,导致王某门牙当场脱落。经专业司法鉴定,王某牙齿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,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。案发后,内乡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到案,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王某的犯罪事实。为弥补过错,李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王某沟通协商,最终赔偿王某经济损失60000元,王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。2025年11月14日,李某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。

综合情节定刑罚 缓刑适用合法理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被害人轻伤二级,其行为已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在量刑过程中,法院充分考量了全案情节:其一,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,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构成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其二,李某自愿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,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,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;其三,李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表明其具有真诚的悔罪态度,可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。

同时,法院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、主观恶性程度、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表现,经综合评估认为,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。综上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
法不容情亦有度 冲动行事需担责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间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。座位之争本是小事,却因双方未能冷静沟通、克制情绪,最终升级为刑事犯罪,不仅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,也让被告人面临刑事处罚,教训十分深刻。

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并非“一刀切”,而是坚持“宽严相济”的刑事政策,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,也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,鼓励被告人主动弥补过错、修复社会关系。

法官提醒:

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,任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,只要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,均需承担刑事责任。日常生活中,遇到矛盾纠纷时,应保持理性克制,优先通过协商、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,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手段,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,还可能触犯刑法,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。同时,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而言,主动投案自首、如实供述罪行、积极赔偿损失、认罪认罚,是争取法律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。(李可 聂传青 师红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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